广西浩德慈善基金会 财务报表附注

发布时间:2016-11-23 10:11 | 编辑:广西清源慈善基金会 | 223 次浏览
广西浩德慈善基金会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一、基本情况广西浩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于2014年8月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登记证号:桂基证字第37号。组织机构代码:31059863-4。法定代表人:陈熹微。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业务范围:资助贫困家庭孩子完成学业;;资助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孩子的医疗和寄养费用;申请承接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

广西浩德慈善基金会

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本附注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基本情况

广西浩德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于201482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登记。登记证号:桂基证字第37号。组织机构代码:31059863-4。法定代表人:陈熹微

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业务范围:资助贫困家庭孩子完成学业;;资助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孩子的医疗和寄养费用;申请承接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让更多处于困境中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服务

2014年度财务报告于2015325日经本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并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会管理层对基金会持续运营能力评估后,认为基金会不存在可能导致持续运营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本基金会财务报表是按照持续运营假设为基础编制的。

 

三、财务报表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本基金会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

 

四、主要会计政策

(一)会计制度

本基金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二)会计期间

本基金会以11日起1231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会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  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基金会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原则。

(五)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基金会会计年度内涉及的外币经营业务,按业务实际发生日(当月1 日)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月(年)末对货币性项目按月(年)末的市场汇率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汇兑损益,按用途及性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或予以资本化。

(六)  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短期投资指本基金会持有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实际取得的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七)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       长期股权投资

本基金会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

2)长期债权投资

本基金会长期债权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长期债权投资按直线法计提利息及摊销债券折溢价。

3)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本基金会期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按单项投资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八)  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确认原则

资产或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利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定或(和)用途限定,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九)  收入确认原则

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收入应当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本基金会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基金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区分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

销售商品,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换给购货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相关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收到时确认收入;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当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应当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基金会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得确认为捐赠收入。

 

五、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一)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种类

币种

年初账面余额

年末帐面余额

现金

人民币



银行存款

人民币


2,002,357.00

合计



2,002,357.00

 

(二)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年初账面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账面余额

1、限定性净资产


2,500.00


2,500.00

2、非限定性净资产

4

1,999,857.00    


1,999,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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